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執行。此外,主管機關可以因業務需要,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於95年5月22日以經貿字第 09504602910號公告修正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其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包括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之輸出貨品,輸出管制地區包括伊朗、伊拉克、利比亞、北韓、大陸地區、古巴、蘇丹及敘利亞。根據上述公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負責執行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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