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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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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2. 2.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執行。此外,主管機關可以因業務需要,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於95年5月22日以經貿字第 09504602910號公告修正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其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包括非屬前述清單內項目,惟其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之輸出貨品,輸出管制地區包括伊朗、伊拉克、利比亞、北韓、大陸地區、古巴、蘇丹及敘利亞。根據上述公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負責執行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管理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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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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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