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共 5 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 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刪除)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
回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