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於海堤興建完成未經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