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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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