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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七 章 經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經費

河川使用費由管理機關徵收之。 中央管河川之河川使用費得委託縣(市)管理機關徵收。

河川維護管理經費,由各該管理機關籌編,每年應不少於防洪工程建造現值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