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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河川維護管理經費,由各該管理機關籌編,每年應不少於防洪工程建造現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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