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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節 辭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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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辭職
第 60 條
人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服務時,得呈請辭職。辭職人員須呈奉
核
准後方得離職,如一時無相當人員接替,得令展緩離職;倘未奉核准,即行離職,以擅離職守論,該員薪水,自離職之日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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