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第 六 節 遣散及解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遣散及解職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 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 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 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 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 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 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 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 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 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 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 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 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