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 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 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 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 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 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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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 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 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 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 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 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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