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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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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養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34 年 11 月 30 日
鹽務人事規則 第九章 養卹
§ 171–173
共 3 條
第 171 條
開啟 ›
員役在職時,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辦理集團保險,如遇意外傷害或身故,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辦法另訂之)
第 172 條
開啟 ›
員工因公受傷,得由公家
核
給必要醫藥住院及手術等費。
第 173 條
開啟 ›
人員如因意外事故,遭受不可避免之財物損失者,得取具確切憑證,報請鹽務總局,由公家酌給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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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控訴
§ 159–170
下一章 →
第十章 附則
§ 17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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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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