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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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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分娩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34 年 11 月 30 日
鹽務人事規則 第二節 分娩假
§ 130
共 1 條
第 130 條
開啟 ›
女職員分娩,得請分娩假兩個月,支給全薪。
分娩假期屆滿之年份,不給優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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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事假及病假
§ 122–129
下一節 →
第三節 優待假
§ 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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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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