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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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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績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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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34 年 11 月 30 日
鹽務人事規則 第四節 其他事項
§ 121
共 1 條
第 121 條
開啟 ›
鹽務總局丙等以上人員及外屬甲等人員記功記過案件,應由鹽務總局局長
核
辦,其餘各區戊等及以上人員,可按月彙報呈核,己等以下人員,准由各區照章辦理毋庸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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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獎懲
§ 114–120
下一節 →
第一節 事假及病假
§ 1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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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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