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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鹽務總局丙等以上人員及外屬甲等人員記功記過案件,應由鹽務總局局長辦,其餘各區戊等及以上人員,可按月彙報呈核,己等以下人員,准由各區照章辦理毋庸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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