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或降級降等人員,就考績結果有異議時,得於發表後一個月內,申具理由,呈請復議,如經查明確有不當,得重予核定,但如係有意刁纏者,酌予懲處。
從上述法規來看,鹽務人事規則第120條是關於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或降級降等人員的申訴程序。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3號解釋後,公務人員對於人事主管機關審定的官等或級俸如有爭執,可以提出申請復審。但如果申請復審是有意刁難的,則可酌予懲處。不過,在這裡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復審程序和要件。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3號解釋,雄二大法官解釋第3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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