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鹽務人事規則120

快速跳轉

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降級降等人員,就考績結果有異議時,得於發表後一個月內,申具理由,呈請復議,如經查明確有不當,得重予核定,但如係有意刁纏者,酌予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鹽務人事規則第120條是關於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或降級降等人員的申訴程序。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3號解釋後,公務人員對於人事主管機關審定的官等或級俸如有爭執,可以提出申請復審。但如果申請復審是有意刁難的,則可酌予懲處。不過,在這裡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復審程序和要件。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3號解釋,雄二大法官解釋第338號解釋。

  • 免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異議名詞
  • 經查名詞
  • 核定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120 條規定:「因考績不及格而免職或降級降等人員,就考績結果有異議時,得於發表後一個月內,申具理由,呈請復議,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