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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一節 總則

§ 23–253

23
本機關考試分左列二種: 一、甄用考試:指本機關於人員派用前舉行之考試。 二、升等考試:指本機關為在職人員取得升等資格所舉行之考試。
24
戊、己、庚三等人員,須經各該等甄用考試錄取後,方得派用。但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 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 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過擬派職缺等級,而持有考試及格及銓敘合格證明書者。
25
己、庚等人員(不論內外班)算經升等考試錄取,始得擢升。(己等丁己級升充己等甲丙級毋庸經過考試)但經文官考試及格,其考取升職缺等級者,得免試升等。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