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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二節 津貼

§ 98–1025

99
調差人員得照左列數目及份數支給調差津貼: 一、在本省內調動者,發給一份。 二、鄰省間調動者,發給一份半。(凡內地輪船火車可直達至鄰省服務地點者,以本省論)。 三、距離不滿二百公里間之調動,無論本省或鄰省,均發給半份。 四、調動路程通過一省以上者,發給二份。
100
  1.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定。
  2. 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
101
奉鹽務總局命令,在指定地點聽候調派職務者,得支領本俸全數,並支領每日旅行津貼之半數。但奉令停職聽候後命人員,不適用此項規定。
102
擢升戊等及以上人員追溯補發旅行津貼之差額時,應由鹽務總局准,己等及以下者由各區核准,均自升補令發之日起算。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