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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六節 錄用與擢升

§ 41–466

41
甄用考試錄取名額,依實際需要定之,及格人數如超過限額時,應依限額擇優錄取,或酌設備取名額。
42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
43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 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
44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45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遇缺擢升時,仍須考其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分數是否及格,如不及格,應從緩擢升。
46
各區員額於呈經鹽務總局准後,應置備額定人員表,凡表內規定有缺額者,始得照章任用或調補。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