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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一節 總則

§ 471

47
  1. 人員之任用、補實、撤職免職、遣散、解職、擢升、遷調等案件,除本章各條另有規定外,凡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准,己等及以下者得由各區依照規定辦理,並於人事概況月報表(見附圖二)內彙報備查。 (人事概況月報內,凡一切人事變動概況,均應列入)。
  2. 各區派用或擢升人員,如有違反令章,擅自辦理情事,該主管員應予處分,所有指派或擅升人員薪津,應歸該主管員負擔,不准作正開支。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