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員之任用、補實、撤職、免職、遣散、解職、擢升、遷調等案件,除本章各條另有規定外,凡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核准,己等及以下者得由各區依照規定辦理,並於人事概況月報表(見附圖二)內彙報備查。 (人事概況月報內,凡一切人事變動概況,均應列入)。
- 各區派用或擢升人員,如有違反令章,擅自辦理情事,該主管員應予處分,所有指派或擅升人員薪津,應歸該主管員負擔,不准作正開支。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