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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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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之任用、補實、撤職免職、遣散、解職、擢升、遷調等案件,除本章各條另有規定外,凡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准,己等及以下者得由各區依照規定辦理,並於人事概況月報表(見附圖二)內彙報備查。 (人事概況月報內,凡一切人事變動概況,均應列入)。
  2. 2.各區派用或擢升人員,如有違反令章,擅自辦理情事,該主管員應予處分,所有指派或擅升人員薪津,應歸該主管員負擔,不准作正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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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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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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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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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47 條規定:「人員之任用、補實、撤職、免職、遣散、解職、擢升、遷調等案件,除本章各條另有規定外,凡戊等及以上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