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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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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任免升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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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辭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34 年 11 月 30 日
鹽務人事規則 第四節 辭職
§ 60
共 1 條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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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服務時,得呈請辭職。辭職人員須呈奉
核
准後方得離職,如一時無相當人員接替,得令展緩離職;倘未奉核准,即行離職,以擅離職守論,該員薪水,自離職之日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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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代理及補償
§ 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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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免職及撤職
§ 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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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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