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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四節 辭職

§ 601

60
人員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繼續服務時,得呈請辭職。辭職人員須呈奉准後方得離職,如一時無相當人員接替,得令展緩離職;倘未奉核准,即行離職,以擅離職守論,該員薪水,自離職之日停發。
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