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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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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額定人員,如因事實需要,增添員缺,應將工作增加之具體情形,並附統計數字,如鹽斤之產運屯銷,款項之出入,或文件之收發等,開具清單,呈請鹽務總局示,並應將前三年每年四季之數字,逐項開列,以資參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48條,就各區額定人員增添員缺的情形,應提供具體的統計數字資料,例如鹽斤的產運屯銷、款項的出入、文件的收發等,並附上清單,呈請鹽務總局核示。此外,還需提供前三年每年四季的相關數字,以供參考。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書,案號:台上100年111號,就類似的情況下,被告未能提供前三年每年四季的相關數字,因此被裁定缺乏足夠的資料以供參考,應屬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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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48 條規定:「各區額定人員,如因事實需要,增添員缺,應將工作增加之具體情形,並附統計數字,如鹽斤之產運屯銷,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