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
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
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
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
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
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
鹽務人事規則 第六節 遣散及解職
§ 66–67共 2 條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初派試用期間,品績不滿意者。
二、請假超逾最高限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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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67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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