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 42 條的規定,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據其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將被先後任用或擢升,並且依據其考試總分數分級。根據本條規定,分為戊等、己等和庚等三個等級,分別為甲、乙、丙、丁等四級。例如,如果考試總分為八十分,則根據戊等的規定,應敘為乙級。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可見於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提供的鹽務人事規則,其中有關鹽務人事規則第 42 條的相關規定和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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