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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