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根據關務人事規則第44條,對於升等考試錄取人員的薪資收支有以下規定:如果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的性質相同,則可以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果性質不同,則需要等到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評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了公務人員進行升等考試錄取的相關規定。根據法規,錄取人員可以根據職缺性質的相似性來決定薪資的調整,這符合公務人員的職業發展和相應的薪資調整機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