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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第 十 節 升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節 升等第 一 目 普通升等

本機關遇有丁等及以上缺額,除技術人員必要時得派用新人外,應按左列規定,儘先就在職人員中遴選年資相當,辦事得力,可勝任較高職缺者升充之: 一、人選與職缺必須相稱。 二、應擇較低一等人員中,年資最深、品德、才能最優者。 三、品德才能相同者,應擇年資最深者。

人員除考試錄取者外,應具備左列各項資格,始得保請升等。 一、敘本等最高級在一年以上並已補實者。 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 三、最近一年內未受記過處分者。

第 二 目 免試升等

己等及以下人員,具備左列各項資格者,得保請免試升等 一、年資悠久(在本機關服務七年以上)品德純良,才能優裕,卓著勞績,而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者。 二、敘本等最高級在一年以上並已補實者。 三、最近一年年終考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保請免試升等,應將被保人員品德才能及勞績事實,詳細列舉,由主管員負責依照填表彙保(表式見附錄五)倘所報不實,該主管員應予處分。

人員免試升等,以一次為限(庚等人員免試升充己等不得再請免試升充戊等)。

人員升等,除考試錄取者,得隨時遇缺辦理外,普通升等及免試升等,應於每年一月內,彙案列保,免試升等,一律須呈報鹽務總局辦。

各區保升人員,必須確有額缺可補,不得因人添缺,或提高職缺,並應就被保人員學識,經驗,能力,品行,及年資各項,加具切實考語,列舉辦事得力事實,敘明考績情形,呈請辦。

在未屆彙保時期,倘有空缺,亟待遴員升補,應以代理為限,戊等以上代理案件,應呈請鹽務總局准,戊等及以下者,由各區照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