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節 其他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四 節 其他事項
第 121 條
鹽務總局丙等以上人員及外屬甲等人員記功記過案件,應由鹽務總局局長
核
辦,其餘各區戊等及以上人員,可按月彙報呈核,己等以下人員,准由各區照章辦理毋庸呈報。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