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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漁船加油站,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有關其設置、經營及管理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漁船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