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對於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第4條,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條規定,漁船加油站的設置管理及相關業務需向相應的政府機關申請。參考資料來自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本身,並且也可舉例明證此規定的執行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