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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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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第 16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之規定辦理。
第 17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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