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10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分離會計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
- 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其金額之合計數調節後應與輸配電業經營者一般財務報表之金額相符。開啟分頁 ›
-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部門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者。
-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之方式處理之。開啟分頁 ›
第二節 成本分離原則
-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公用售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公用售電業之營運成本。 四、非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非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五、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四款,但為輸配電業經營者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 前項第五款所稱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等。輸配電業經營者可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訂立項目。開啟分頁 ›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第三章 分離會計報告
-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 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開啟分頁 ›
第四章 查核監督
-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 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修正施行中之手冊。開啟分頁 ›
第五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全文共 3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