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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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