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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 18–192

18
  1.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2. 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
  3.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