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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 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公用售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公用售電業之營運成本。 四、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非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 五、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四款,但為輸配電業經營者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2. 前項第五款所稱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理與銷售成本等。輸配電業經營者可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訂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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