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 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 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