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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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