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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
  2. 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其金額之合計數調節後應與輸配電業經營者一般財務報表之金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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