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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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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配電業經營者所經營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部門提供受管制業務部門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部門提供管制業務部門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取成本加合理利潤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部門收受非管制業務部門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加合理利潤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倘無現行市場價格者,得取成本加合理利潤作為定價。
  2. 2.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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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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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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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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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輸配電業經營者所經營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