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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配電業經營者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業務部門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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