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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部門分離後之合理利潤,應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計算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之合理利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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