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