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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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 2.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 3.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修正施行中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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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