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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各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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