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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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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各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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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第 9 條規定:「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