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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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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輸配電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者。 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公用事業部門。 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部門。 四、公用售電業部門:指經營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部門。 五、非電業部門:指其他非屬經營電業業務之部門。 六、輸電業務部門:指經營透過輸電系統輸送電能服務業務之部門。 七、配電業務部門:指經營透過配電系統輸送電能服務業務之部門。 八、調度業務部門:指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務及輔助服務業務之部門。 九、分離會計:指輸配電業經營者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分離至各種電業部門與非電業部門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慣例及方法。 十、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輸配電業經營者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詳細步驟之文件。 十一、動因:造成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發生之原因。 十二、池庫:彙集由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所引起之相關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機制。 十三、內部交易:輸配電業經營者各業務部門間有關產品、服務、資產使用、資產移轉或其他相關資源之互相供給或收受。 十四、轉撥價格:輸配電業經營者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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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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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輸配電業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