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第 18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
非
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
記錄
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
第 19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