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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及發執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促進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技術及實務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