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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1. 交通部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2. 交通部核准專用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3. 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合併經營、停止或廢止一部營業、變更路線或原領執照毀損滅失時,均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執照。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所定交通部辦理事項,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