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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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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交通部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2. 2.交通部核准專用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3. 3.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合併經營、停止或廢止一部營業、變更路線或原領執照毀損滅失時,均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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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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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49 條規定:「交通部核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元後發給立案執照。交通部核准專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