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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49–513

49
  1. 交通部准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萬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2. 交通部核准專用鐵路興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後發給立案執照。
  3. 鐵路機構變更組織、合併經營、停止或廢止一部營業、變更路線或原領執照毀損滅失時,均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六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執照。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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