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 二 節 工程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採購營運用機車、車輛前,應將該等機車、車輛之功能技術文件送請交通部
核
准。
前項規定功能技術文件應至少包括車體、動力系統、煞車系統、車門系統、聯結裝置、轉向架、行車控制系統及安全設施等項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立案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工程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組織及資產 §2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專用鐵路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