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三 章 損壞電信基礎設施之責任及賠償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損壞電信基礎設施之責任及賠償計算
- 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電信基礎設施遭受損壞時,賠償費用之計費方法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